组织介绍

Organization Introduction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中国汽车基础软件生态委员会,英文译名:China Automotive Basic Software Ecosystem Committee,缩写AUTOSEMO。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使命为汇聚产业力量,建立中国自主汽车基础软件相关技术标准,推广中国自主汽车软件供应商产品,促进相关产业成员之间的交流和深度合作,共建国内汽车基础软件应用生态,减少产业碎片化,有效推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本委员会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国内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自愿结成的开放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委员会依托单位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并接受其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

 

第二章

反垄断法合规

第四条  每个成员以及成员的代表均应遵守适用的反垄断法律法规。本委员会禁止成员实施任何违反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不参与成员的竞争性商业决策。本委员会不实施任何可能限制成员之间竞争的,违反任何适用的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任务

第六条  本委员会着力于汇聚产业各方力量,联合开展汽车软件架构的制定,汽车基础软件相关研发及测试技术标准的编写工作。同时本委员会将牵头组织技术专家对相关标准及软件产品内容向本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进行解读培训,推进技术、产业与应用研发相结合,形成良好的合作氛围及协作机制,广泛开展与国内外厂商的交流合作,致力于建设全球化的合作平台,实现共赢。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联合国内外汽车软件相关产业成员,讨论制定汽车软件架构,编写汽车基础软件相关研发技术标准;

(二) 联合国内外汽车软件相关产业成员,讨论制定汽车软件相关测试技术标准;

(三) 组织技术专家对相关标准向委员会内各单位进行解读和培训;

(四) 推广国内自主基础软件产品,尽快建立国内汽车基础软件应用生态;

(五) 维护成员在本委员会内部事务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执行办公室和六个工作组。

六个工作组分别为标准工作组、培训工作组、测试工作组、前瞻研究工作组、知识产权工作组以及战略企划工作组。

第九条 指导委员会是本委员会的战略发展指导机构,负责指导本委员会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指导委员会主任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领导担任。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是本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汽车基础软件产业生态委员会章程(下称“委员会章程”);

(二) 提议决定本委员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三) 成员加入、退出和除名的审批;

(四) 制定和落实本委员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 设立、变更、取消工作组,向工作组下达标准制定任务,并对报批稿进行验收并批准发布;

(六) 检查本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七) 审议并检查本委员会预算执行情况;

(八) 决定管理委员会席位的增加或减少;

(九) 审议本委员会年度预算和决算;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设轮值主席一名,由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指派人选轮流担任,建议指派CEO或CTO担任。轮值主席的主要职权是:

(一) 领导本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二) 对外代表本委员会出席相关活动;

(三) 对外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指派一名代表参与管理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工作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历史工作总结、重大决议表决及未来工作部署,决议经到会成员单位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遇特殊问题,经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提议,其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半数同意的,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执行办公室是本委员会的日常办公、联络机构。执行办公室主要负责委员会内的协调、沟通、对接等工作。

第十四条  执行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办公室副主任三名,干事若干名。办公室主任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指派。

    办公室主任的主要职权是:

(一) 代表委员会对外沟通,包括与政府、业界、国内外标准组织等;

(二) 与轮值主席沟通,合作推进本委员会对外事务。

副主任的主要职权是: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定期组织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 制定预算并监督执行;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干事的主要职权是:

(一) 协助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助组织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 协助制定预算并监督执行;

(四) 协助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标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承接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二) 协助执行办公室处理成员加入工作组的请求;

(三) 与管理委员会共同决定标准撰写工作组的人选;

(四) 定期组织召开工作组会议并在工作组范围内对标准提案进行意见征集;

(五) 形成标准报批稿提交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第十六条 培训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作培训和研讨会计划,定期对需求群体培训;

(二) 建立完整的人才培养和考核机制,为汽车行业补充稀缺软件人才;

(三) 匹配AUTOSEMO会员需求,定向培养和挖掘优秀软件人才;

(四) 建立广泛的开发者联盟,促进创新,加快新技术的孵化和应用等。

    第十七条  测试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汽车基础软件测试评价标准体系;

(二) 建立保障汽车软件可靠性的基础软件测试模型;

(三) 将AUTOSEMO测试标准与国际测试标准相兼容;

(四) 组织开展汽车基础软件测试评价。

第十八条  前瞻研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前瞻性研究新技术在车辆上的应用可能性;

(二) 跟踪新技术发展与落地;

(三) 对OEM厂家与零部件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四) 及时讨论与提议制定相关新技术使用标准与规范;

(五) 旧标准与规范废除。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管理汽车基础软件国际标准的导入;

(二) 管理AUTOSEMO知识产权授权许可;

(三) 管理AUTOSEMO知识产权,合理分配AUTOSEMO知识产权权益;

(四) 保护AUTOSEMO会员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五) 防范和控制AUTOSEMO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

(六) 探索AUTOSEMO和其他标准组织之间的合作模式,推动AUTOSEMO和其他标准之间的交叉授权许可。

第二十条  战略企划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AUTOSEMO战略目标,策划战略合作方向;

(二) 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交流、组织研讨会议,委员会对外宣传推广、VI企划; 

(三) 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工作计划;

(四) 组织委员会成员定期讨论收集战略意见,更新工作目标及内容。

 

第五章

参与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软件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公司、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等,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委员会或与本委员会合作,成为参与单位。参与单位分为创始会员、高级会员及合作伙伴。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加入本委员会需遵循的程序:

(一) 申请单位向执行办公室提交带单位公章的入会申请表,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等;

(二) 经执行办公室初审,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

(三) 由执行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创始会员为本委员会成立初期加入的二十家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创始会员权力:

(一) 参与管理委员会主席轮值,主持工作。

(二) 享有本章程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四) 发起组建新工作组、成立新项目、组织专项交流会议等;

(五) 可优先推荐工作组的管理团队;

(六) 享有本委员会提供的政策、技术等服务的优先权; 

(七) 免费使用本委员会团体标准、参考规范及相关知识产权;

(八) 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九) 退出本委员会。

创始会员义务:

(一) 指派一位代表加入管理委员会担任委员,配合轮值主席开展相关工作。

(二) 指派本单位的技术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公司的技术专家加入标准工作组,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工作,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和会议,主动承担并完成本委员会分配的各项工作;

(三) 积极参与各个工作组的技术讨论,做出技术贡献,提供观点;

(四) 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五) 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六) 积极主动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保护本委员会研究成果;

(八) 履行标准正式发布前对标准路标、提案、会议内容、标准草稿以及其他管理委员会决议认定应当保密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申请单位书面申请,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申请单位可以成为高级会员。

高级会员权力:

(一) 享有本委员会提供的政策、技术等服务; 

(二) 免费使用本委员会团体标准、参考规范及相关知识产权;

(三) 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 退出本委员会。

高级会员义务:

(一) 积极主动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 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成员退出本委员会时应提前三十个自然日向执行办公室提交书面通知。执行办公室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委员会报备,取消其成员资格。

以下情况,经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表决通过,可以对成员予以除名:

(一) 委员会成员存在严重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其他损害本委员会利益的行为;

(二) 委员会成员怠于履行成员义务,或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参加委员会的任何会议或活动;

(三) 委员会成员破产或主体资格被注销。

第二十六条  与本委员会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可以成为本委员会的合作伙伴。本委员会与合作伙伴共同探讨行业发展现状、协同工作、资源互补。

 

第六章

知识产权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重视并尊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同时也鼓励建立开放、透明、可预测的知识产权环境,促进相关的标准化及产业化运用 。

第二十八条  在履行本委员会的任务时,由单个会员单位单独创造出的知识产权,由该会员单位所有。由多个会员单位联合创造出的知识产权,由上述多个会员单位共同所有,共有知识产权可以由其中一个会员单位申请,并基于保密原则,通知其他共有知识产权所有人。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应当包含对知识产权做出实质贡献的所有会员单位,除非会员单位自愿放弃取得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知识产权的费用、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由权利人共同承担。一旦权利人停止支付相关费用,视为自愿放弃该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在履行本委员会的任务中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可以委托本委员会管理和运营,知识产权许可给第三方的,权利人可按知识产权归属及贡献比例获得相应收益,以本委员会和权利人之间的具体约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可以与其他国内外汽车基础软件相关组织协商与基础软件标准相关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并代表上述知识产权所有人签署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第三十二条  在履行本委员会的任务时,由会员单位创造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授予其他会员单位全球范围内的,不可转让的,非独占的,免费的,以制定、发布、推广相关技术标准为目的的使用许可。

    第三十三条  如果会员单位委托第三方履行本委员会的任务,应当约定知识产权属于该会员单位,并且同意将上述知识产权授予其他会员单位全球范围内的,不可转让的,非独占的,免费的,以制定、发布、推广相关技术标准为目的的使用许可。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鼓励会员单位尽早披露会员或其关联者所知悉的与标准(草案)、提案有关的专利(申请)信息,以及会员或其关联者向其他标准组织提供的与当前标准(草案)、提案有关的专利(申请)信息。本委员会标准发布之前由管理委员会发起专利信息披露征集,如两周内会员单位未向管理委员会反馈披露信息,则认为该会员单位同意对覆盖本委员会所指定标准内容的专利进行许可。会员披露的专利信息应当包括:

(一) 专利申请号,或专利授权号;

(二) 专利名称及摘要。

本章程所称“关联者”是指,就一个实体而言,该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另一实体,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实体的另一实体,或者与该实体被某一实体共同控制的其他实体;这里的“控制”是指,(1)直接或间接拥有一个实体中多于50%份额的投票权或表决权;或(2)如该实体并未发行股票或证券,是指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实体50%以上的具有该实体决策权的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五条  会员单位及其关联者在披露与标准(草案)、提案有关的专利(申请)信息的同时,也应当向本委员会提交相应专利许可声明,该许可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之一:

(一) 愿意许可实施该标准的任何一方免费使用其专利;

(二) 同意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许可实施该标准的任何一方实施其专利;

(三) 拒绝给予专利许可。

    第三十六条   如果非本委员会会员持有与标准(草案)、提案有关的专利(申请)引起本委员会注意的,执行办公室发言人将代表管理委员会请求其出具相应的专利许可声明。如果专利持有人拒绝许可,或者拒绝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许可其持有的与标准(草案)、提案有关的专利时,发言人应召集专家咨询委员寻求替代解决方案、或采取其他有效途径予以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覆盖本委员会所制定标准内容的专利”是指,如果没有获得专利权人的授权,在实施本委员会所制定的标准过程中,由于技术上没有可替代方案而必然会侵犯的专利或专利权利要求。 

第三十八条  会员单位向委员会提交的专利许可声明及本章程下的承诺均是不可撤消的。会员及其关联者转让标准相关专利所有权的,应将本委员会内的声明、承诺及相关义务纳入转让合同,由专利受让者继续遵守、履行。 

第三十九条  会员向本委员会提交技术提案、(技术)报告、白皮书等文件的行为,视为不可撤消地、永久地、覆盖全球范围内地、免费地、非排他地、不附带任何其他条件地许可本委员会及其各工作小组以制定、发布、推广相关技术标准为目的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及其各工作小组所制定的标准、发布的报告、白皮书,教材等输出物的著作权归本委员会所有。经标准审批机构批准颁布的标准,其著作权归审批机构所有。本委员会不可撤消地、永久地、全球范围内地、免费地、非排他地、不附带任何其他条件地许可本委员会成员使用这些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第七章

财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 社会捐赠、赞助;

(二)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三)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委员会经费用于支付执行办公室日常办公费用和本委员会其他事务所需费用。

    第四十三条  经费由执行办公室统一管理,在依托单位单独列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委员会规定的范围以外的用途。

    第四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执行办公室按年度向创始会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委员会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遵从国家有关规定、本章程以及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本委员会完成委员会的任务、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经管理委员会决议确认,本章程约定的上述终止程序已经履行完成,并经过依托单位书面发函确认后,本委员会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委员会任务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

附件1  创始会员名单(暂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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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中国汽车基础软件生态委员会,英文译名:China Automotive Basic Software Ecosystem Committee,缩写AUTOSEMO。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使命为汇聚产业力量,建立中国自主汽车基础软件相关技术标准,推广中国自主汽车软件供应商产品,促进相关产业成员之间的交流和深度合作,共建国内汽车基础软件应用生态,减少产业碎片化,有效推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本委员会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国内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自愿结成的开放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委员会依托单位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并接受其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

 

反垄断法合规

第四条  每个成员以及成员的代表均应遵守适用的反垄断法律法规。本委员会禁止成员实施任何违反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不参与成员的竞争性商业决策。本委员会不实施任何可能限制成员之间竞争的,违反任何适用的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行为。

 

 

任务

第六条  本委员会着力于汇聚产业各方力量,联合开展汽车软件架构的制定,汽车基础软件相关研发及测试技术标准的编写工作。同时本委员会将牵头组织技术专家对相关标准及软件产品内容向本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进行解读培训,推进技术、产业与应用研发相结合,形成良好的合作氛围及协作机制,广泛开展与国内外厂商的交流合作,致力于建设全球化的合作平台,实现共赢。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联合国内外汽车软件相关产业成员,讨论制定汽车软件架构,编写汽车基础软件相关研发技术标准;

(二) 联合国内外汽车软件相关产业成员,讨论制定汽车软件相关测试技术标准;

(三) 组织技术专家对相关标准向委员会内各单位进行解读和培训;

(四) 推广国内自主基础软件产品,尽快建立国内汽车基础软件应用生态;

(五) 维护成员在本委员会内部事务中的合法权益。

 

 

 

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执行办公室和六个工作组。

六个工作组分别为标准工作组、培训工作组、测试工作组、前瞻研究工作组、知识产权工作组以及战略企划工作组。

第九条 指导委员会是本委员会的战略发展指导机构,负责指导本委员会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指导委员会主任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领导担任。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是本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汽车基础软件产业生态委员会章程(下称“委员会章程”);

(二) 提议决定本委员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三) 成员加入、退出和除名的审批;

(四) 制定和落实本委员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 设立、变更、取消工作组,向工作组下达标准制定任务,并对报批稿进行验收并批准发布;

(六) 检查本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七) 审议并检查本委员会预算执行情况;

(八) 决定管理委员会席位的增加或减少;

(九) 审议本委员会年度预算和决算;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设轮值主席一名,由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指派人选轮流担任,建议指派CEO或CTO担任。轮值主席的主要职权是:

(一) 领导本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二) 对外代表本委员会出席相关活动;

(三) 对外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指派一名代表参与管理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工作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历史工作总结、重大决议表决及未来工作部署,决议经到会成员单位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遇特殊问题,经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提议,其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半数同意的,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执行办公室是本委员会的日常办公、联络机构。执行办公室主要负责委员会内的协调、沟通、对接等工作。

第十四条  执行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办公室副主任三名,干事若干名。办公室主任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指派。

    办公室主任的主要职权是:

(一) 代表委员会对外沟通,包括与政府、业界、国内外标准组织等;

(二) 与轮值主席沟通,合作推进本委员会对外事务。

副主任的主要职权是: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定期组织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 制定预算并监督执行;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干事的主要职权是:

(一) 协助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助组织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 协助制定预算并监督执行;

(四) 协助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标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承接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二) 协助执行办公室处理成员加入工作组的请求;

(三) 与管理委员会共同决定标准撰写工作组的人选;

(四) 定期组织召开工作组会议并在工作组范围内对标准提案进行意见征集;

(五) 形成标准报批稿提交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第十六条 培训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作培训和研讨会计划,定期对需求群体培训;

(二) 建立完整的人才培养和考核机制,为汽车行业补充稀缺软件人才;

(三) 匹配AUTOSEMO会员需求,定向培养和挖掘优秀软件人才;

(四) 建立广泛的开发者联盟,促进创新,加快新技术的孵化和应用等。

    第十七条  测试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汽车基础软件测试评价标准体系;

(二) 建立保障汽车软件可靠性的基础软件测试模型;

(三) 将AUTOSEMO测试标准与国际测试标准相兼容;

(四) 组织开展汽车基础软件测试评价。

第十八条  前瞻研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前瞻性研究新技术在车辆上的应用可能性;

(二) 跟踪新技术发展与落地;

(三) 对OEM厂家与零部件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四) 及时讨论与提议制定相关新技术使用标准与规范;

(五) 旧标准与规范废除。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管理汽车基础软件国际标准的导入;

(二) 管理AUTOSEMO知识产权授权许可;

(三) 管理AUTOSEMO知识产权,合理分配AUTOSEMO知识产权权益;

(四) 保护AUTOSEMO会员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五) 防范和控制AUTOSEMO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

(六) 探索AUTOSEMO和其他标准组织之间的合作模式,推动AUTOSEMO和其他标准之间的交叉授权许可。

第二十条  战略企划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AUTOSEMO战略目标,策划战略合作方向;

(二) 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交流、组织研讨会议,委员会对外宣传推广、VI企划; 

(三) 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工作计划;

(四) 组织委员会成员定期讨论收集战略意见,更新工作目标及内容。

 

参与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软件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公司、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等,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委员会或与本委员会合作,成为参与单位。参与单位分为创始会员、高级会员及合作伙伴。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加入本委员会需遵循的程序:

(一) 申请单位向执行办公室提交带单位公章的入会申请表,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等;

(二) 经执行办公室初审,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

(三) 由执行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创始会员为本委员会成立初期加入的二十家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创始会员权力:

(一) 参与管理委员会主席轮值,主持工作。

(二) 享有本章程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四) 发起组建新工作组、成立新项目、组织专项交流会议等;

(五) 可优先推荐工作组的管理团队;

(六) 享有本委员会提供的政策、技术等服务的优先权; 

(七) 免费使用本委员会团体标准、参考规范及相关知识产权;

(八) 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九) 退出本委员会。

创始会员义务:

(一) 指派一位代表加入管理委员会担任委员,配合轮值主席开展相关工作。

(二) 指派本单位的技术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公司的技术专家加入标准工作组,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工作,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和会议,主动承担并完成本委员会分配的各项工作;

(三) 积极参与各个工作组的技术讨论,做出技术贡献,提供观点;

(四) 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五) 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六) 积极主动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保护本委员会研究成果;

(八) 履行标准正式发布前对标准路标、提案、会议内容、标准草稿以及其他管理委员会决议认定应当保密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申请单位书面申请,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申请单位可以成为高级会员。

高级会员权力:

(一) 享有本委员会提供的政策、技术等服务; 

(二) 免费使用本委员会团体标准、参考规范及相关知识产权;

(三) 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 退出本委员会。

高级会员义务:

(一) 积极主动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 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成员退出本委员会时应提前三十个自然日向执行办公室提交书面通知。执行办公室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委员会报备,取消其成员资格。

以下情况,经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表决通过,可以对成员予以除名:

(一) 委员会成员存在严重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其他损害本委员会利益的行为;

(二) 委员会成员怠于履行成员义务,或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参加委员会的任何会议或活动;

(三) 委员会成员破产或主体资格被注销。

第二十六条  与本委员会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可以成为本委员会的合作伙伴。本委员会与合作伙伴共同探讨行业发展现状、协同工作、资源互补。

 

知识产权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重视并尊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同时也鼓励建立开放、透明、可预测的知识产权环境,促进相关的标准化及产业化运用 。

第二十八条  在履行本委员会的任务时,由单个会员单位单独创造出的知识产权,由该会员单位所有。由多个会员单位联合创造出的知识产权,由上述多个会员单位共同所有,共有知识产权可以由其中一个会员单位申请,并基于保密原则,通知其他共有知识产权所有人。共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应当包含对知识产权做出实质贡献的所有会员单位,除非会员单位自愿放弃取得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知识产权的费用、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由权利人共同承担。一旦权利人停止支付相关费用,视为自愿放弃该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在履行本委员会的任务中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可以委托本委员会管理和运营,知识产权许可给第三方的,权利人可按知识产权归属及贡献比例获得相应收益,以本委员会和权利人之间的具体约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可以与其他国内外汽车基础软件相关组织协商与基础软件标准相关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并代表上述知识产权所有人签署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第三十二条  在履行本委员会的任务时,由会员单位创造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授予其他会员单位全球范围内的,不可转让的,非独占的,免费的,以制定、发布、推广相关技术标准为目的的使用许可。

    第三十三条  如果会员单位委托第三方履行本委员会的任务,应当约定知识产权属于该会员单位,并且同意将上述知识产权授予其他会员单位全球范围内的,不可转让的,非独占的,免费的,以制定、发布、推广相关技术标准为目的的使用许可。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鼓励会员单位尽早披露会员或其关联者所知悉的与标准(草案)、提案有关的专利(申请)信息,以及会员或其关联者向其他标准组织提供的与当前标准(草案)、提案有关的专利(申请)信息。本委员会标准发布之前由管理委员会发起专利信息披露征集,如两周内会员单位未向管理委员会反馈披露信息,则认为该会员单位同意对覆盖本委员会所指定标准内容的专利进行许可。会员披露的专利信息应当包括:

(一) 专利申请号,或专利授权号;

(二) 专利名称及摘要。

本章程所称“关联者”是指,就一个实体而言,该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另一实体,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实体的另一实体,或者与该实体被某一实体共同控制的其他实体;这里的“控制”是指,(1)直接或间接拥有一个实体中多于50%份额的投票权或表决权;或(2)如该实体并未发行股票或证券,是指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实体50%以上的具有该实体决策权的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五条  会员单位及其关联者在披露与标准(草案)、提案有关的专利(申请)信息的同时,也应当向本委员会提交相应专利许可声明,该许可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之一:

(一) 愿意许可实施该标准的任何一方免费使用其专利;

(二) 同意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许可实施该标准的任何一方实施其专利;

(三) 拒绝给予专利许可。

    第三十六条   如果非本委员会会员持有与标准(草案)、提案有关的专利(申请)引起本委员会注意的,执行办公室发言人将代表管理委员会请求其出具相应的专利许可声明。如果专利持有人拒绝许可,或者拒绝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许可其持有的与标准(草案)、提案有关的专利时,发言人应召集专家咨询委员寻求替代解决方案、或采取其他有效途径予以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覆盖本委员会所制定标准内容的专利”是指,如果没有获得专利权人的授权,在实施本委员会所制定的标准过程中,由于技术上没有可替代方案而必然会侵犯的专利或专利权利要求。 

第三十八条  会员单位向委员会提交的专利许可声明及本章程下的承诺均是不可撤消的。会员及其关联者转让标准相关专利所有权的,应将本委员会内的声明、承诺及相关义务纳入转让合同,由专利受让者继续遵守、履行。 

第三十九条  会员向本委员会提交技术提案、(技术)报告、白皮书等文件的行为,视为不可撤消地、永久地、覆盖全球范围内地、免费地、非排他地、不附带任何其他条件地许可本委员会及其各工作小组以制定、发布、推广相关技术标准为目的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及其各工作小组所制定的标准、发布的报告、白皮书,教材等输出物的著作权归本委员会所有。经标准审批机构批准颁布的标准,其著作权归审批机构所有。本委员会不可撤消地、永久地、全球范围内地、免费地、非排他地、不附带任何其他条件地许可本委员会成员使用这些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财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 社会捐赠、赞助;

(二)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三)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委员会经费用于支付执行办公室日常办公费用和本委员会其他事务所需费用。

    第四十三条  经费由执行办公室统一管理,在依托单位单独列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委员会规定的范围以外的用途。

    第四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执行办公室按年度向创始会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委员会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遵从国家有关规定、本章程以及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本委员会完成委员会的任务、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经管理委员会决议确认,本章程约定的上述终止程序已经履行完成,并经过依托单位书面发函确认后,本委员会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委员会任务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

附件1  创始会员名单(暂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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